山西煤炭供应侧改革实施细则之四
为切实推进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山西省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按照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制定了工作任务的实施细则。现将2016年6月23日省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省教育厅、省地税局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第四批3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协同合作,认真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
附件:1.关于煤炭企业职工带薪转岗教育培训的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实施细则
3.关于加强煤炭生产经营建设投资等统计工作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关于煤炭企业职工带薪转岗教育培训的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 省国资委
第一条 带薪转岗教育培训的范围及类型。范围为煤炭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的转产转型潜力人才。培训分为骨干人员创业创新培训、基层职工转岗就业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三种类型。骨干人员创业创新培训三年计划培训1000人,基层职工转岗就业培训及学历提升教育人数根据企业需要确定。
第二条 带薪转岗教育培训的报名组织工作。省国资委、省煤炭厅指导煤炭企业结合企业转产转型需要及职工个人意愿,合理确定需要带薪转岗教育培训的人员、规模、专业,负责组织协调所属煤炭企业职工转岗教育培训人员的选派及报名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三条 承担转岗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转岗培训人员规模及具体要求,确定并于2016年7月底前公布省内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名单。
第四条 转岗教育培训的领域专业。主要为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生物制药等,以及与其他新型产业发展和承接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需求相衔接的专业。具体培训专业由省国资委、省煤炭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企业需求和职工转岗的需要与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骨干人员创业创新培训。面向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煤炭企业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业务骨干、优秀青年党员,以培养煤炭企业转产转型、创业创新的带头人为目标,按领域专业要求,进行相关理论知识、创业创新能力提升脱产培训。根据企业转产转型要求和领域专业方向组织编班,每班30-50人,采取面授、实训、模拟创业训练、聘请创业成功人士和专业技术人才讲座以及到省内外相关行业、企业进行调研、考察等方式实施教学。培训时间每期半年或一年。由省教育厅负责确定省内普通高校组织实施培训。
第六条 基层职工转岗就业培训。面向企业基层分流安置职工,以实现职工转岗就业为目标,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的实习、实验、实训基地,采取面授、讲座、实训等方式,进行相应岗位专业基础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人数根据企业需要和相关专业要求确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确定省内职业院校、普通中专学校和技师(技工)学院(校)组织实施培训。
第七条 学历提升教育。根据煤炭企业及转岗人员需求,为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学历提升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转岗教育培训的教学组织。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根据企业转岗培训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做好教学、考勤、考核考试、发证等工作。对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经考核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员,由学校颁发相关领域专业培训证书。在规定培训时间内考核考试不合格,没有取得培训证书的学员,可继续参加相关类型、相关领域专业的培训,培训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转岗教育培训学员的使用原则。参加转岗培训的煤炭企业职工,应与派出单位签订带薪转岗培训协议,承诺培训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完成培训任务,取得培训证书后,由原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到相关岗位工作。违反协议或不愿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学员,须退还培训期间全部费用和派出单位发放的全部工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省国资委、省煤炭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训工作的任务要求,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商沟通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带薪转岗培训报名、教学的组织协调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训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省国资委、省煤炭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商确定各类学校培训规模及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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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地税局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经营建设投资等统计工作的实施细则
省统计局
第一条 组织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煤炭行业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研究解决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势下,煤炭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薄弱、相关部门数据不够衔接、有的煤炭企业产值与产量数据不匹配以及企业报送煤炭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确保煤炭生产、经营、建设、投资等统计工作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应统尽统。
第二条 整合煤炭企业统计工作,建立综合统计制度,全面反映煤炭价格、产量、产值、投资等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条 明确煤炭企业统计范围和报表方式。月度煤炭生产、经营的统计范围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煤炭生产企业;年度煤炭生产统计范围包括规模以上煤炭生产企业和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月度煤炭建设投资统计范围包括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表方式为一套表联网直报。
第四条 建立煤炭企业入统联动推进机制。煤炭管理部门每月向统计部门提供新投产、复产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建设投资项目名录,统计部门组织其申报入统并加强业务指导。对已新投产、复产、新开工而未入统的企业和项目,由统计部门查清原因,煤炭管理部门督促其及时入统。
第五条 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纳入统计范围的煤炭企业单位要按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煤炭工业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煤炭生产、经营、建设、投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报送日期和填报目录组织实施,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编造,不得拒报、迟报。
第六条 加强煤炭企业单位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炭生产原始凭证(班组生产出井记录)、统计台账(生产调度报表、煤炭销售报表、库存报表等);建设投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原始凭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施工、监理等三方单位签字的实物工程确认单;工程相关财务报表)、统计台账(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统计台账的设置必须与生产、项目建设、财务等相关凭证、报表数据一致,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杜绝同一数据报送煤炭管理部门与报送统计部门不一致的现象发生。
2016年6-7月份,统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煤炭生产企业统计业务培训,省级完成重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的培训任务,市县完成其他煤炭生产企业的培训任务。2016年年底前,组织开展全省煤炭生产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
第七条 严格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查询审核。企业、项目单位统计人员每月要在调查单位报送截止日期前利用一套表直报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对每笔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对关联数据进行公式审核,坚决杜绝产量与产值数据造假现象发生。
各级统计部门每月要高度关注企业报送的工业总产值指标的增减幅度和产品产量的增减幅度、所在市煤炭工业出厂价格指数增减幅度的匹配性、协调性;对于煤炭生产增速异常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增速异常的项目单位,煤炭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异常的市、县都要报送异常原因说明,按规定留存备查。
第八条 明确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统计人员要如实上报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各级统计部门对所辖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质量负总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煤炭统计工作,包括按时提供煤炭部门的统计资料,提供影响煤炭生产、销售、投资等有关政策资料。省、市、县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员要及时发现并查询煤炭生产增速异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异常项目单位,做好增速、总量异常原因说明报送工作。
第九条 严格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核实和执法检查。各级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员要对煤炭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或总量异常的企业,组织力量现场核查。同时,省统计局根据月度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情况,选择若干个企业或项目,赴企业或项目实地直接核查或者委托市、县统计局现场检查、核实。市、县完成委托核查后,要向省统计局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统计台账是否健全,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等。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项目单位数据质量问题,要当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项目单位或严重违法企业、项目单位,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严肃处理,并适时通报。
第十条 加强煤炭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监测分析。由省统计局形成关于煤炭企业原煤产量、工业增加值、实现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的统计分析报告,每月20日前以《统计专报》《统计快报》等形式呈报省政府领导,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提供煤炭生产、经营、投资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反映煤炭运行变化情况。
第一条 促进煤炭资源税应收尽收。将煤炭资源税作为我省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和重点税源,2016年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决防范和打击偷逃煤炭资源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积极促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二条 严格税收执法。加强煤炭资源税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的规定。对扣除项目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扣除。对纳税人自采原煤或者自采原煤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一律依法在开采地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生产销售、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各环节进行监控,逐户逐月进行评估检查和分析比对,密切跟踪企业产销和税收进展情况,发现企业纳税异常情形,及时核查追缴税款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建立全省煤炭资源税监控体系。对煤炭资源税实施专项管理,省地税局建立全省煤炭企业重点税源监控体系,2016年9月底前纳入监控范围的资源税比重达到95%以上,实时监控分析企业纳税情况。
第五条 开展专项检查。2016年7月开始,由市、县政府组织,集中2个月时间开展全省专项检查行动。9月,省政府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持续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煤炭资源税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 加强税务稽查。将煤炭资源税继续作为全省地税2016年重点稽查任务,开展持续检查。扩大稽查案源,通过企业纳税信息、群众涉税举报、外部监督信息等渠道,深入查找偷逃资源税的问题线索。对涉嫌偷逃煤炭资源税的立案检查,对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偷逃资源税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其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典型案例和企业公开曝光,列入纳税信用记录“黑名单”,维护依法诚信纳税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强欠税管理。各煤炭企业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资源税,认真履行企业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税款缓缴手续长期欠缴资源税、欠缴资源税税额较大的煤炭企业,作为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条 加强企业内部监管。中央及我省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加强监管,在资金调度、内部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积极支持督促所属企业及时缴纳煤炭资源税。
第九条 强化部门职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煤炭企业销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等信息送同级地税部门,各级统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省、市、县煤炭产量等信息送同级地税部门。运用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税收监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实现煤炭企业信息共享。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在煤炭企业生产信息、纳税情况、征管手段、税务稽查等方面要进行深度合作。各涉煤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发现偷逃资源税线索的,及时传递到地税等相关部门组织查处,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